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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美行与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行,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471号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二里5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兰标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行与被告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行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