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万涛、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万涛,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郭金宗,赵凤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018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万涛,男,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冠县店子乡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凤芹。被告郭金宗,男,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赵凤芹,女,成年,汉族,住冠县。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万涛、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郭金宗、赵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收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大勇审 判 员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张慧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家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