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进勇与辛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勇,辛梦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554号原告:陈进勇,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辛梦梦,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陈进勇与被告辛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按照原告陈进勇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被告辛梦梦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邮件分别被以原写地址不详及电话空号、家中无人为由被退回,原告到庭书写情况说明,表明其无法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但拒绝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本院传唤原告到庭说明情况,但原告逾期无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进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