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进勇与辛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勇,辛梦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554号原告:陈进勇,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辛梦梦,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陈进勇与被告辛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按照原告陈进勇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被告辛梦梦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邮件分别被以原写地址不详及电话空号、家中无人为由被退回,原告到庭书写情况说明,表明其无法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但拒绝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本院传唤原告到庭说明情况,但原告逾期无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进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