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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建军、程虹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军,程虹铭,霍立英,张厚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军,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虹,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虹铭,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喜,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系程虹铭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立英,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厚利,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上诉人姚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程虹铭、霍立英、张厚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是2011年3月22日程虹铭与张厚利、霍立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的真实性,应依姚建军申请对字迹形成时间及是否本人签字进行鉴定,以查清本案事实。张厚利应依法参加本案诉讼,其不到庭不能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原判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6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于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