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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廷斌、翟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廷斌,翟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廷斌,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执行人:翟珊,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廷斌、翟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欠款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