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廷斌、翟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廷斌,翟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廷斌,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执行人:翟珊,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廷斌、翟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欠款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