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媛与王富朝、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媛,王富朝,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501号原告:郭媛,女,1970年09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朝,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中段南侧伟业大厦905号。被告:刘萍,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郭媛与被告王富朝、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郭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媛负担。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