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韵龙与陈贤智、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韵龙,陈贤智,杨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袁韵龙,农民。被执行人陈贤智,农民。被执行人杨丹丹,农民。本院在执行袁韵龙与陈贤智、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韵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袁韵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