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静波、刘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静波,刘顺,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于静波,男,47岁被执行人:刘顺,男,55岁被执行人:高文华,59岁申请执行人于静波与被执行人刘顺、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一、被告刘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静波借款本金6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17.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时间自2016年5月19日至付清本金时止)。二、被告高文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520元,保全费4380元,由被告刘顺、高文华负担。申请执行人于静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顺、高文华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2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11月4日查明刘顺、高文华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银行存款。同日,查明刘顺名下有车牌号为吉A617**、吉B883**、吉B88C**、吉B8G7**、吉B8T7**、辽08/EG671、辽08/EC672机动车7辆。本院依法冻结刘顺、高文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蛟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016年11月18日在蛟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刘顺所有的车牌号吉B883**、吉B88C**、吉B8G7**、吉B8T7**机动车4辆。2017年1月10日在蛟河市房屋管理中心查明刘顺有房屋13座。申请执行人提出评估拍卖申请,要求对刘顺所有的天岗镇1层1门建筑面积336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和天岗镇1层1门面积1-2层224平方米的住宅进行评估、拍卖。现评估机构已经出具评估报告,系统网络拍卖平台正在调试中,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启动网络拍卖程序之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王彦辉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