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简淑芳、简淑仪等与谢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淑芳,简淑仪,谢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009号原告:简淑芳,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简淑仪,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淑芳,简淑仪的姐姐。被告:谢甜英,女,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简淑芳、简淑仪诉被告谢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简淑芳、简淑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淑芳、简淑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淑芳、简淑仪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简淑芳、简淑仪负担。审 判 长 李 爽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颖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