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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简淑芳、简淑仪等与谢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淑芳,简淑仪,谢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009号原告:简淑芳,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简淑仪,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淑芳,简淑仪的姐姐。被告:谢甜英,女,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简淑芳、简淑仪诉被告谢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简淑芳、简淑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淑芳、简淑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淑芳、简淑仪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简淑芳、简淑仪负担。审 判 长  李 爽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颖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