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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水红与卢永强、张学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红,卢永强,张学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12号原告:王水红,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卢永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毅,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红与被告卢永强、张学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水红负担。审判员 梁 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