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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4刑初23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50年1月3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元月,被告人徐某某与本村村民徐民、徐军堂达成协议,由徐某某办理采伐证,在徐民、徐军堂二人自留山上采伐林木。2015年元月至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山阳县十里街办祁坪村冷水后柳树洼徐民、徐军堂二人的自留山上砍伐栎类林木。经山阳县林业规划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共砍伐林木957株,折合林木蓄积58.3923立方米(其中出售36.5937立方米,现场遗留21.7986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徐民、徐军堂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徐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的规定,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军堂、徐民、徐怀玉、唐东来、党振民、陈彦的证言,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物证油锯一把、辨��笔录、抓捕经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公诉机关指控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柯曾峰审 判 员  孟庆桂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越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