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吉林省政安路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管网改造分公司、李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吉林省政安路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管网改造分公司,李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政安路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管网改造分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锐,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了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