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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欢与崔华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崔华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780号原告:陈欢,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陈坚,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小传,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华法,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欢与被告崔华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撤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0元,由原告陈欢负担。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