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郝永胜与刘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胜,刘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921号原告郝永胜(郝老永),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刘福海,男,51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胜诉被告刘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胜于2017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郝永胜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