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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国元与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元,徐志明,石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810号申请人:刘国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新,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志明。被申请人:石素萍。申请人刘国元与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国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东方华尔街6号楼4单元11层1102室(产权证号:120825303、120825302)和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在湖北东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702地块第九栋9-7、9-8商业门店或查封、冻结15万元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岱、刘璐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8-10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09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国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东方华尔街6号楼4单元11层1102室(产权证号:120825303、120825302)和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在湖北东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702地块第九栋9-7、9-8商业门店或查封、冻结15万元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岱、刘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8-10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096**)。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国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