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寇传华与谢桂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传华,谢桂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445号原告寇传华,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谢桂谦,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寇传华与被告谢桂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寇传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寇传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寇传华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