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03号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某某,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