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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03号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某某,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民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