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袁回碧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回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回碧,女,1980年10月9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义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辩护人黄增华,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回碧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回碧及其辩护人黄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晚,被害人邹某因怀疑妻子被告人袁回碧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口角。次日0时许,袁回碧趁邹某熟睡之机,将汽油泼洒在卧室内的衣物上引燃,后袁回碧在卧室门外将门拉住,防止邹某逃出,邹某惊醒后在无法打开门逃生的情况下,从门上的风窗逃出,火势导致邹某全身多处烧伤。经法医对邹某的体表检查,邹某鼻尖及鼻翼两侧见4.5cm×1.0cm,下唇唇红处见1.5cm×0.5cm、0.5cm×0.5cm,右前臂下段外侧见2.5cm×2.8cm、1.0cm×0.5cm、0.5cm×0.5cm、内侧见1.5cm×0.5cm,右手掌第1、2掌骨处背侧见4.0cm×4.5cm、第2指近节背侧见1.5cm×2.0cm、第3指近节背侧见1.5cm×1.0cm,左前臂下段及左手背侧见散在多处面积为1.5cm×1.5cm,左膝前侧见散在1.5cm×0.5cm、2.5cm×1.5cm,右小腿内侧见35.0cm×6.0cm,右内踝处见4.0cm×2.5cm烧伤,右足第1趾掌侧见2.0cm×2.0cm瘀血。经鉴定,邹某体表损伤符合烧伤形成,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袁回碧及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证人邓某、刘某、邹某1、邹某2、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邹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袁回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回碧在与被害人邹某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后,欲放火烧死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袁回碧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袁回碧的杀人行为致被害人邹某轻微伤,后果不严重,属情节较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袁回碧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袁回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袁回碧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袁回碧是未遂,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果不严重,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袁回碧主观动机不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袁回碧在将衣物点燃后将卧室的门拉住防止被害人逃出,其放火烧死被害人的目的动机明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袁回碧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地点是袁回碧的家中,袁回碧并不知道有人报案而在家中等待,虽然其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亦供认犯罪事实,但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其行为是坦白,不是自首,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袁回碧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经查,袁回碧因为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即欲将被害人烧死,虽然被害人的自救行为使自己仅受轻微伤,但袁回碧的行为社会影响坏,对其不宜宣告缓刑,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袁回碧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回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元利人民陪审员 陈露云人民陪审员 胡 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