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刚与高淑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高淑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770号原告:吴刚,男,1982年4月20日生,住铁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鑫,男,住铁岭市。被告:高淑萍,女,1965年3月1日生,住铁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刚与被告高淑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刚负担。审判员 佟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