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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鞠志喜与刘学华、周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志喜,刘学华,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鞠志喜,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刘学华,男,1975年1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周利,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学华之妻。申请执行人鞠志喜与被执行人刘学华、周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鞠志喜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学华、周利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朝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