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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家贤与卢炳华、广西华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贤,卢炳华,广西华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74号原告:黄家贤,男,1978年8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志,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炳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广西华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阳光明街西一巷23号。法定代表人:黄瀚辉,经理。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亮,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3楼全层。法定代表人:黄永政,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雄伟,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家贤与被告卢炳华、广西华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黄家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贤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黄家贤负担。审 判 长  韦建光人民陪审员  陈春锦人民陪审员  陈彩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懿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