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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咸安区广聚徳图文中心、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安区广聚徳图文中心,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咸安区广聚徳图文中心。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民终1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及其收入196554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