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9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与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异6号异议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李建良,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辉,男,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异议人: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异议人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异议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销异议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的撤销异议申请。审判员 李琼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振知附录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