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卫华与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卫华,徐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885号原告:成卫华,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积炯,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青,男,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成卫华诉被告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成卫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卫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