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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俊和与仲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和,仲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民初768号原告:陈俊和,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仲伟荣,女,50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陈俊和与被告仲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伟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2.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3日,被告因偿还贷款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本院为查明事实围绕借款事实对被告进行调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告在本院对其调查过程中承认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可以确认被告为偿还贷款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且未偿还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应在原告向其主张还款时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伟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俊和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仲伟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