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张松强、吕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强,吕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强,男,1968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吕健平,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张松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吕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吕健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7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吕健平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吕建平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执行人吕建平偿还29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松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松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华海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