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2刑初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河北省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兴隆县看守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隆县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将郑某某(微信昵称为AA随波逐浪,微信号×××,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2016年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加为好友,2016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37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了一块疑似象牙牙块。经张家口鼎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购买的疑似象牙动物制品共计14.01克,为象牙制品,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制品,价值为583.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起诉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将郑某某(微信昵称为AA随波逐浪,微信号×××,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2016年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加为好友,2016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37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了一块疑似象牙牙块。经张家口鼎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购买的疑似象牙动物制品共计14.01克,为象牙制品,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为583.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与昵称是AA随波逐浪,微信号×××加为好友,该人在朋友圈卖象牙制品,在网上报价发图。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网上发现一块象牙挺合适,报价370元,当时用微信转账买了下来,9月6日才收到一块象牙制品及赠品象牙皮一块,放在家里被查获。二、证人证言的证实:1、侯某某证言证实:冯某某开网店,公安机关到其家调查冯某某从微信上购买疑似象牙制品,知道了这件事。2、于某某证言证实:冯某某给过一个疑似象牙制品一样材质的圆片状装饰品,不知道放哪了。三、张家口鼎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冯某某购买的疑似象牙动物制品共计14.01克,为象牙制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为583.75元。四、兴隆县公安局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涉案疑似象牙制品及象牙皮被提取、扣押情况。五、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受案系承德市森林公安局转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线索及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被传唤到案。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4、冯某某微信支付转账照片、郑某某给冯某某邮寄疑似象牙制品的顺风速递单据、福建省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对郑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是郑某某的微信号码。郑某某向冯某某邮寄疑似象牙制品的情况,郑某某因涉嫌相关犯罪被讯问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一块及象牙皮一片,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兴隆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浩附页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