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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与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田塘九年制学校、阜南县柳沟镇中心学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田塘九年制学校,阜南县柳沟镇中心学校,王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15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1521810909。负责人:汤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田塘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田塘村谢庄。负责人:王宇,该校校长。被告:阜南县柳沟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柳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8081525-3。法定代表人:穆森,该校董事长。被告:王宇,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田塘九年制学校、阜南县柳沟镇中心学校、王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梅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