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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刘秋芬、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刘秋芬,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744号原告:张洪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秋芬,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张华,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张洪军与被告刘秋芬、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洪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张洪军负担。审判员  张国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