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与被告徐立国、田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徐立国,田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460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开平区。经营者:李玉瑞。被告:徐立国,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田秀文,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与被告徐立国、田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禾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