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夏金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夏金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973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营者:金广达,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金樑,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夏金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金广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飞速录员  李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