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5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月珍、苏州市康洁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月珍,苏州市康洁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徐彐康,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586号之二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法定代表人:姚寿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先,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月珍,女,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苏州市康洁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月珍,总经理。被告:徐彐康,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珍、苏州市康洁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徐彐康、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月珍、苏州市康洁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徐彐康、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月珍、苏州市康洁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徐彐康、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0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1021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群审 判 员 余琼琼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