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5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38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队员,住浠水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所地。辩护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471071。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232号以被告人张健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2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及其辩护人肖世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腊月至2012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张健在浠水县计生执法大队竹瓦中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四户超生对象处收取6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后,将该款非法据为已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事实分述如下:⒈2011年汪岗镇南建平夫妇超生。当年腊月的一天,南建平的姑妈南某2将21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叶某1,当天下午叶某1、辜某,4在汪岗镇转盘附近将该21000元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张健将21000元未上交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⒉2011年7月汪岗镇吴某,4夫妇超生。当年腊月23日,吴某,4将20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向吴某,4出具了一张2万元借条;2012年2、3月份的一天,吴某,4将2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张健将22000元未上交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⒊2012年汪岗镇陈某4超生。当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陈某3的帮助下,陈某4将12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张健将12000元未上交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⒋2007年汪岗镇杜某1夫妇超生。2012年上半年,杜某1的岳父汪某2托韩某找张健说情,在韩某的帮助下,汪某2将8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张健将8000元未上交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同时查明,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健被深圳市东周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张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健的户籍证明、浠水县卫计局政工股证明、张健相关身份文件、人口信息核查卡、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南利珍、叶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健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象光盘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健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辩称因为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没有达到单位规定的标准,入不了帐,待收齐后才能出具收据;因计生局欠发其工资及垫付费用共计44000元,在向时任局长南登林报告后,其同意考虑这一情况。辩护人肖世祥认为,被告人张健收取南建平等4户的款项不是公款,其一、按照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南建平等4户应缴社会抚养费远远高于张健实际收取的数额,无法上帐。在征收决定书未作出前,属于征收对象自愿移交保管的款项。其二、被告人张健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证据显示单位欠被告人张健30664元工资及费用,导致张健认识错误,认为可以折抵,其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而只是挪用。第三,被告人张健自首、全部退赃、没有前科、深刻悔罪,应以侵占罪或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健系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浠水县计划生育局与卫生局合并后,改为浠水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局)。2011年腊月至2012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张健在浠水县人口和计划执法大队竹瓦中队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征收汪岗片区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缴社会抚养费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将计划生育超生对象户南建平、汤某1、陈某4、杜某1等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3000元拒为己有,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分述如下:⒈2011年11月27日,汪岗镇居民街居民南建平、南某1夫妇生育二孩南锡霖。被告人张健和汪岗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叶某1多次到南建平家催缴社会抚养费。当年腊月的一天,南建平的姑妈南某2将21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叶某1、辜某,4,叶某1和辜某,4没有出具任何收据。当天下午,叶某1、辜某,4在汪岗镇转盘附近将向南建平收取21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亦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被告人张健未将该21000元社会抚养费上交单位入账,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⒉2011年7月14日,汪岗镇中心街居民汤某1、吴某,4夫妇于生育三孩汤阳。被告人张健多次到吴某,4家中催缴社会抚养费。当年腊月23日,吴某,4将20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当天下午吴某,4找到张健要收据,张健向吴某,4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并未载明事由和日期。2012年2、3月份的一天吴某,4将2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被告人张健未将向吴某,4收取的22000元社会抚养费上交单位入账,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⒊2012年5月28日,汪岗镇中心街居民陈某4、罗治琴夫妇于生育二孩陈振家。张健多次到陈某4家中催缴社会抚养费,后陈某4托朋友陈某2和陈某3向张健说情。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陈某3的帮助下陈某4将12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被告人张健未将向陈某4收取的12000元上交单位入账,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⒋2007年,汪岗镇细王坳村村民杜某1、汪某1夫妇生育二孩杜某2。被告人张健多次到杜某1家催缴社会抚养费。2012年上半年,杜某1的岳父汪某2托韩某向张健说情,在韩某的帮助下汪某2将8000元社会抚养费交给张健,张健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事后,被告人张健未将汪某2代杜某1缴纳的8000元社会抚养费上交单位入账,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同时查明,2012年8月4日,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查实被告人张健收取南建平夫妇21000元、汤某1夫妇22000元、潘某夫妇5000元,共计48000元未入账,除退还5000元外,仍有43000元没有退还,决定自2012年8月4日停止被告人张健的工作、停发其工资。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健被深圳市东周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张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还了赃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健的户籍证明、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股出具的张健工作履历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健的基本情况及工作履历,2016年5月11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健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17日上网追逃,同年8月10日被深圳市东周派出所抓获归案。2.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制发的《关于对张健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浠计生执字〔2012〕5号)、浠水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15年10月10日制发的《通知》、《湖北日报》2015年4月21日公告、张健自书《关于收取汪岗镇居委会汤某3社会抚养费事实经过》和保证书,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调查证人汤某3、潘某、叶某1、辜某,4、南某1、汪某2、陈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健因收取社会抚养费未入帐且未退款,于2012年8月4日被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作出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的处理;2015年4月21日浠水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在《湖北日报》刊登通知,要求张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回单位报到,逾期将作出辞退处理。3.书证南建平、南某1户籍证明、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和证人南某2、叶某1、辜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汪岗镇居民街居民南建平、南某1夫妇于2011年11月27日生育二孩南锡霖,负责汪岗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催缴工作的叶某1由辜某,4陪同,在南建平的姑妈南某2家中收取社会抚养费21000元,后叶某1将该21000元交给被告人张健。张健未出具任何手续。4.书证吴某,4、汤某1户籍证明、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张健出具的借条和证人吴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汪岗镇中心街居民汤某1、吴某,4夫妇于2011年7月14日生育三孩汤阳,被告人张健向汤某1、吴某,4夫妇催缴社会抚养费,2011年腊月23日吴某,4向张健交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被告人张健向其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未附注日期;2012年二、三月间,被告人张健又在吴某,4的家中向其收取2000元。这22000元系交纳的社会抚养费,并非给张健的借款。5.书证陈某4户籍证明、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及证人陈某4、陈某3、陈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汪岗镇中心街居民陈某4、罗治琴夫妇于2012年5月28日生育二孩陈振家,陈某4托朋友陈某2、陈某3向张健说情,向张健交社会抚养费12000元,张健未出具任何手续。6.书证编号为0004496286收据和证人杜某1、汪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汪岗镇细王坳村杜某1、汪某1夫妇生育二孩杜某2,杜某1给岳父汪某210000元,委托其交纳社会抚养费。汪某2于2012年向张健交纳了8000元社会抚养费,并给其2000元红包。后来,因杜某2不能上户口,汪某2又向计生执法大队交纳7000元社会抚养费,计生执法大队向其出具了编号为0004496286收据。7.书证浠水县委浠发干[2010]34号、38号任免通知及证人周某1、杨某,4、周某2、张某的证言,周某1证实其于2011年至2013年间担任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竹瓦中队队长,张健系竹瓦中队职工,负责汪岗片社会抚养费征收,在工作中发现张健收取社会抚养费未入帐的事情。张健没有向其汇报未入帐情况。杨某,4证实2012年6月竹瓦中队队长周某1向其汇报,张健收取社会抚养费没有入帐,当年7月其派人前去调查发现有3户未入帐,便敦促张健退还这几户的社会抚养费,并于当年8月4日对张健做出了停岗停薪的处分。后来又有几户反映张健收取社会抚养费没有出具手续,导致没有给他们的孩子上户口,但又无法联系张健进行核对。计生局、卫生局合并后,便向县纪委反映了张健的情况,并于2015年4月21日在《湖北日报》刊登通知,敦促张健回单位报到。原任局长南登林于2010年就退居二线,当年由王宇明接任局长;周某2、张某的证言证实,卫生局、计生局合并后下设浠水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及其他职能,为核实张健收取社会抚养费未入帐问题,安排周某2负责联系和寻找张健。8.被告人张健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健如实供认了指控犯罪事实,讯问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缴社会抚养费不上交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健辩解经局领导南登林同意以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冲抵单位欠付工资及垫付费用的意见,经查:中共浠水县委于2010年10月12日已免去南登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副书记、委员的职务,单位发现被告人张健犯罪行为的时间是2012年8月4日,与其辩解的事实不符,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健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系公共财产,辩护人关于张健收取的款项不是公款的意见,与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到案后,被告人张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还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健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诚恳,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人民币六万三千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慧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