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刘陈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刘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男,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刘陈华,男,湖南省茶陵县人。本院在申请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刘陈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刘陈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陈华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