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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汉银投资有限公司、黄光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汉银投资有限公司,黄光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汉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北金渤瀚商务会馆三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5666-X。法定代表人:白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东,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光扬,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汉银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光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委托安徽哲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黄光扬所有的位于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寿六路西侧房产(房地权寿春镇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寿国用2010第011849补发-1号)。2017年3月30日,买受人腾玉婷(公民身份号码:)以18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寿六路西侧房产(房地权寿春镇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寿国用2010第011849补发-1号)归买受人腾玉婷所有和使用。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腾玉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腾玉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