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增取、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增取,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87号申请人:高增取,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高增取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顾乃传所有的“皖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增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5万元;二、查封顾乃传所有的“皖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顾乃传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87号之一申请人:高增取,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社区一组17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609072476。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8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顾乃传所有的“皖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顾乃传所有的“皖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张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