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锁建与李延春、李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锁建,李延春,李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766号申请执行人李锁建,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延春,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立群,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李锁建与被执行人李延春、李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1825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立群名下有房产一套、汽车一辆,李延春名下有汽车两辆;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后,暂不予处置。3、2017年4月14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蓝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