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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3103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小强与随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强,随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3103行初34号原告何小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何志锋,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系原告何小强父亲,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郄英才,市长。委托代理人余朝晖,随州市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追加)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熙发,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存龙,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锋,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狄登丰,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何小强因被告随州市人民政府、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琼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郭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