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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7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学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景涛,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新峰。张新峰诉陈学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冀0609财保11号民事裁定,将陈学林所有的京K×××××号车予以扣押。陈学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学林已经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依法应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学林所有的京K×××××号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辛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