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兴宜与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宜,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137号申请人:王兴宜,男,1955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蔚,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秋华。申请人王兴宜与被申请人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