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961刘正兴与陆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兴,陆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961号原告:刘正兴,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陆玉明,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刘正兴与被告陆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被告陆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61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聘用原告夫妇到江苏常州某一建筑工地施工。2017年2月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合计欠原告夫妇工资67000元。因其资金困难,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给原告。后被告陆续给付一部分款项,仍欠61500元。现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陆玉明辩称,我欠原告工资61500元是事实,但我也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要求分期给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欠条1份,证明被告陆玉明欠原告67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夫妻为其打工。截止017年2月7日,被告合计欠原告夫妻工资67000元。后被告给付部分工资,仍欠原告61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陆玉明欠原告工资61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以及被告的当庭自认为凭,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全部工资,应当承担本起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被告要求分期给付,原告不同意,被告未能提出分期给付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正兴工资6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依法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上缴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