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616号之二原告:王××。被告:高×。原告王××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同日通知原告王××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相应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林蓉蓉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