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汇淼与巩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汇淼,巩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62号原告武汇淼,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被告巩俊强,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汇淼与被告巩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致使本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汇淼的起诉。原告交纳的诉讼费13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伟陪审员 冀振北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