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梁鹏飞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鹏飞,男,1958年4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2016年4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鹏飞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陕0113刑初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鹏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鹏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鹏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鹏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遇交警盘查时,又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鹏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鹏飞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刑初7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红英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萌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