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麦茜与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麦茜,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麦茜,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陈理,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麦茜与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9元,案件受理费1984.5元,承担执行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理名下的车牌号为陕ECN5**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查封、扣押。现被执行人陈理履行了32000元,申请执行人张麦茜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麦茜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理名下的车牌号为陕ECN5**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