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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麦茜与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麦茜,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麦茜,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陈理,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麦茜与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9元,案件受理费1984.5元,承担执行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理名下的车牌号为陕ECN5**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查封、扣押。现被执行人陈理履行了32000元,申请执行人张麦茜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麦茜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理名下的车牌号为陕ECN5**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