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福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福国,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福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福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杨福国酒后无证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行至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溪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依法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福国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0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22日对被告人杨福国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福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国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福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福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晓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婷(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