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城市美好新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盛威远实业有限公司、焦豫兵、梁二芳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美好新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盛威远实业有限公司,焦豫兵,梁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308号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丽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晋城市美好新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与中原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晋国。被告:晋城市盛威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小明。被告:焦豫兵,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梁二芳,女,1978年1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美好新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盛威远实业有限公司、焦豫兵、梁二芳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90元,减半收取20195元,由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桂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