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柿子镇。被执行人严某某,女,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柿子镇。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623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人陈某某子女抚养款50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某某外出生活,银行无存款,上述事实有执行告知笔录、网络查控查回执、张贴公告证明佐证。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以被执行人严某某本地无财产、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津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3执92号案件的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