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83号申请人: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6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小令公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被申请人: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4号。法定代表人:胡伯亮,总经理。申请人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931310.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931310.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