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1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广阔、刘艳、程建国、郭芹英、济宁阔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程广阔,刘艳,程建国,郭芹英,济宁阔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15273号原告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689号498室,组织结构代码675255415。法定代表人张锴雍。委托代理人刘晶,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詹飞,男,公司员工。被告程广阔,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刘艳,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被告程建国,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被告郭芹英,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被告济宁阔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汽车城汽车展销大厅17号-20号,组织机构代码586068693。法定代表人程广阔。上列原告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公司)与被告程广阔、刘艳、程建国、郭芹英、济宁阔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10月26日、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晶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广阔清偿代偿本金525461.41元;2、被告程广阔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425.84元;3、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对被告程广阔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程广阔通过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合拍在线网站(www.he-pai.cn)申请了一笔借款,并与胡某等85人(下称出借人)、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为50万,期限为3个月,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款。被告程广阔委托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担保人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代借款人偿还全部应付未付本息(包括未还本金和到期应付的各项利息)。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后,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原告通过合拍在线网站向出借人发出了《担保函》,在《担保函》中的第二条就有关原告的担保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等作出了与《委托担保协议书》中相同的约定。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签订了《担保保证书》,在保证书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如原告以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履行担保责任的,则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所担保的债权系原告为借款人(被告程广阔)支付了代偿款后对被告程广阔享有的债权。保证书第三条约定:被告承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人按本保证书约定承担责任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担保人的,各担保人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二条约定了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的担保范围为:原告所支付的代偿款、被告程广阔应向原告支付的担保费及违约金等、原告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4月15日胡某等85人出借人通过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计向被告程广阔发放了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程广阔未能如约履行合同。原告在被告程广阔逾期的第30日即2015年8月14日以连带保证的方式代被告程广阔向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代偿款525461.41元。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后多次向被告程广阔请求清偿代偿款,均被被告程广阔拒绝。原告代偿后,根据原告中科智公司与被告程广阔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被告程广阔应偿还原告代偿款,并依据协议书;第5.2条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直至偿还完毕债务止,违约金计算以代偿款525461.41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依据担保保证书的约定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就被告程广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编号:(合拍在线)借字第xx号《借款合同》第2.1条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总金额500000元),借款用途为扩大经营。第3.2.1条约定利息:借款年利率为14.9%,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共计18625.元。另查明,编号:(合拍在线)担字第xx号《担保函》约定:因借款人向本担保人提出申请,委托本担保人对借款人与各出借人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xx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2.1条:担保方式…...连带保证担保,本担保人对借款人的欠款及相关的利息、罚息、居间费、方案设计费、违约金、实现担保的费用等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人选择此种方式履行担保责任的,自担保人向出借人支付代偿款后,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担保函》中担保人为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另查明,委托人程广阔与受托人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山东中科智担保)委托字xx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第1.1条约定:担保主合同[甲方与债权人通过合拍在线签订的编号为(合拍在线)借字第xx号的《借款合同》]为乙方担保的主合同。1.3条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应收利息、逾期利息、居间费、方案设计费、罚息、违约金等。具体以乙方出具的担保函约定为准。第5.2条约定:甲方还应自乙方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以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甲方向乙方偿清债务为止。甲方为程广阔,乙方为中科智公司。另查明,编号:xx借款人署名程广阔的借款借据中说明:贵方或贵方的委托人(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15日依据编号为(合拍在线)借字第xx号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上述借款至本人在合拍在线开立的电子账户内,本人已于贵方汇款当日收妥上述借款款项,在此予以签收确认。再查明,根据中信银行的电子凭证,程广阔实际收到的款额为491440元,扣除了合拍在线的居间服务费和中科智公司的担保费,汇出行:中信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另查明,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与原告中科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合拍在线)保证字第xx号《担保保证书》。约定:本人/本公司刘艳、程建国、郭芹英、济宁阔建商贸公司应借款人的请求,现出具以贵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书,并做出如下保证:二、本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1)贵方所担保的、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手续费、赔偿金等;(2)借款人应向贵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3)贵方、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代偿款(债权受让款)支付完讫证明中说明:现受贵司委托,我公司已经将贵司付来的、编号为:(合拍在线)借字xx号借款标的代偿款或债权受让款(含相关费用)共计525461.41元,于2015年8月14日代偿完毕,分别支付给上述借款标的各出借人以及居间人(若有)、借款咨询顾问(若有)等所有债权人。并有中国建设银行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拍在线出具的证明;借款合同、担保函、附件《出借人及出借金额明细表》;借款借据;委托担保协议书;合拍转账给借款人凭证;短信认证记录、银行卡信息;担保保证书;履行担保责任及代偿款支付完讫证明、附件《代偿投资人明细》;建设银行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程广阔作为借款人通过合拍在线网络平台与出借人胡某等85人签订了编号为(合拍在线)借字第xx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借据证据中称收到了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有中信银行的电子凭证为证,出借人胡某等85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了本金支付。但被告程广阔逾期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程广阔与原告中科智公司签订的编号(山东中科智担保)委托字xx号《委托担保协议书》,该《委托担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2015年10月9日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代偿款(债权受让款)支付完讫证明,证明原告中科智公司代被告程广阔归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了担保责任,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中科智公司享有对被告程广阔的追偿权。按照《委托担保协议书》第5.2条约定,被告程广阔应支付违约金。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与原告中科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合拍在线)保证字第xx号《担保保证书》。该《担保保证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四被告应该向原告中科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中科智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借款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阔建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程广阔追偿。根据《委托担保协议书》第5.2条约定,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债务人需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年利率24%。起算时间以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代偿款(债权受让款)支付完讫证明中确定代偿完毕的2015年8月14日起算。综上所述,原告诉请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广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本金525461.41元和违约金(以52546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刘艳、程建国、郭芹英、济宁阔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程广阔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程广阔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4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人民陪审员 张 萍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曹婉(代) 更多数据: